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45号
原告:朱佳昀,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20102196909131429。
被告: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区B号楼2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刘荣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夏桃佴,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城西路***号**号,身份证号码:422425195407190101。
被告:谢祺臻,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龙城路*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01042515。
被告:武汉市洪山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洛南街珞珈山路19号高科技产业大楼(中科开物)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谢义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佳昀诉被告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桃佴、谢祺臻、武汉市洪山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佳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佳昀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向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