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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716号

刘军威与威海经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军威,威海经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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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威。被执行人威海经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维新,系村委会主任。上述当事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