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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258号

赵颂春与武云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颂春,武云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258号原告赵颂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武云牧,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颂春诉被告武云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颂春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赵颂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大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