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258号原告赵颂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武云牧,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颂春诉被告武云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颂春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赵颂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大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