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426号
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庐山北路凯旋城西区12栋2单元1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9608131-1。法定代表人蔡少平。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连花。
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交费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龙钧
审 判 员 廖晓文
代理
审判员 殷励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