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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字第1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罗锡林与被执行人曹勇利、陈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锡林,曹勇利,陈彩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锡林。被执行人曹勇利。被执行人陈彩云。申请执行人罗锡林与被执行人曹勇利、陈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勇利、陈彩云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锡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勇利、陈彩云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子山

审判员  廖小平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