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锡林。被执行人曹勇利。被执行人陈彩云。申请执行人罗锡林与被执行人曹勇利、陈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勇利、陈彩云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锡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勇利、陈彩云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子山
审判员 廖小平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