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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149号

高强与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强,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149号

原告:高强。

被告: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雅雯,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王新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诉被告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后34元由原告高强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蓓欣

人民陪审员  李佟震

人民陪审员  张志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