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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刑初238号

徐子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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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种植罂粟系违法的情况下,为治疗伤口溃烂,仍将偶然得到的罂粟种子撒种在其位于江山市坛石镇郭丰坞村天井坞的菜地内,直到2016年5月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徐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原植物。经清点,徐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542株。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表、立案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记录查询、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上缴清单、证明;证人徐某甲、徐某乙、余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植物种类鉴定书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其种植的是罂粟,仍非法种植54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行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