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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42号

刘占兴与林继元、宋美芳、林大川、四川省三台县惠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占兴,林继元,宋美芳,林大川,四川省三台县惠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刘占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委托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林继元,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被告:宋美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被告:林大川,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惠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继元。住所: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兴与被告林继元、宋美芳、林大川、四川省三台县惠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兴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免收。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