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刘占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委托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林继元,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被告:宋美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被告:林大川,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惠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继元。住所: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兴与被告林继元、宋美芳、林大川、四川省三台县惠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兴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免收。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