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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85号

杨改敏、屈寿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改敏,屈寿增,程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85号申请人杨改敏,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屈寿增,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4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程继红,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5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国顺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705000692);

二、冻结被申请人屈寿增、程继红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垚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