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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29号

刘义印与王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义印,王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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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义印,男,生于1952年06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王成林,男,生于1966年10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刘义印与王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93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