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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633号

高建新、天津市海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高建新,天津市海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市海达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建新。

委托代理人:赵凤红,天津市第八十二中学教师,系高建新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海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陈延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翟月琴,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海达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林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翟月琴,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高建新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海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市海达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实业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建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神州花园25-1-902房屋,系二被申请人共同开发建设。因住宅地暖供热不达标,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33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由海达实业总公司对供热系统进行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维修时申请人搬离该房,产生租房、搬家、移空调、重新粉刷等费用,该损失完全是由于开发商不负责任的施工使原铺设的供热管道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拖延维修时间造成的,应全部由海达实业总公司承担。两审判决认为双方对维修供热管道需腾空房屋有预期,申请人应承担损失的50%,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二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2014)东民初字第1733号、(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执行期间,经一审法院执行庭协调,海达实业总公司提出多套维修方案。在申请人的要求下,海达实业总公司被迫采取了申请人搬离房屋,重新铺设供热管道的方案,该方案维修费用大,当时讲明被申请人不负担过大的费用。维修中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增加了供热面积,申请人承担部分损失合情合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生效判决执行期间,经协商确定了维修方案。该维修需要腾空房屋,进而产生相应的费用,对此双方应当是有预期的。由于双方对相关费用的负担没有明确的约定,两审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双方分担并无不当。高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建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津玲

审判员  刘连芬

审判员  齐子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