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5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县。2011年7月31日因非法拘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10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玉环县玉城街道东风大酒店往黄泥坎村方向行驶,途经泽坎线49KM+600M黄泥坎加油站前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尔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当晚抽取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黄顺赞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郑敏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