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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财保19号

申请人解红云、解晓娜与被申请人杨永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红云,解晓娜,杨永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财保19号申请人解红云,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申请人解晓娜,女,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申请人杨永林,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申请人解红云、解晓娜与被申请人杨永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解红云、解晓娜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永林所有的晋MYK875奇瑞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用宋二斌所有的晋MJW456宝来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永林所有的晋MYK875奇瑞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宋二斌所有的晋MJW456宝来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爱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鲍亚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