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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658号

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658号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灼强,职务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方,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宋德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查封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富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