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658号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灼强,职务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方,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宋德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查封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富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