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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4752号

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汉强、周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汉强,周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752号

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中央大道29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才,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敏,公司职员。

被告:王汉强。

被告:周中。

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汉强、周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汉强、周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汉强、周中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汉强、周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晓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