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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恢24号之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与廖品辉、傅桂蓉、傅金全、朱新蓉、四川省玉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廖品辉,傅桂蓉,傅金全,朱新蓉,四川省玉金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308号一楼营业大厅。

负责人:李晓蓉。

被执行人:廖品辉,男,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傅桂蓉,女,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傅金全,男,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朱新蓉,女,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玉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

法定代表人:廖品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廖品辉、傅桂蓉、傅金全、朱新蓉、四川省玉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3)川成蜀证执字第30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持该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34293.8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廖品辉、傅桂蓉、傅金全、朱新蓉、四川省玉金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等执行措施,现因故不能处置所查封的财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品辉、傅桂蓉、傅金全、朱新蓉、四川省玉金商贸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71执恢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廖品辉、傅桂蓉、傅金全、朱新蓉、四川省玉金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国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