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42号申请执行人朱有才。被执行人XX辉。本院在执行(2015)镇民初字第1388号朱有才与XX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辉应清偿申请执行人朱有才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XX辉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临控。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有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XX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388号朱有才与XX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郑益恺
审判员 罗进先
审判员 陈 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贾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