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946号
原告:姚建斌,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严洪、陈伟杰,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丰喜,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埭岸头社633号3栋之4,组织机构代码77604897-6。
法定代表人:林丰喜,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50号7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541534-5。
法定代表人:叶鹭虹,总经理。
原告姚建斌与被告林丰喜、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曾燕珍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