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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6946号

姚建斌与林丰喜、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建斌,林丰喜,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946号

原告:姚建斌,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严洪、陈伟杰,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丰喜,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埭岸头社633号3栋之4,组织机构代码77604897-6。

法定代表人:林丰喜,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50号7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541534-5。

法定代表人:叶鹭虹,总经理。

原告姚建斌与被告林丰喜、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曾燕珍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