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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7-2号

李康太与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康太,张丽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7-2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康太,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运城市空港颐贤园小区9号楼3单元。被执行人张丽霞,女,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西环南路临化一区二排4号。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康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李康太所有的晋MK9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解除查封。

二、对担保人李昌炎所有的晋ML62**号颐达牌小型轿车解除查封。

三、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共有人为张峰的位于临猗县东环南路699号电力花园5幢2单元702室(房产证号:临猗县房预县城字第1310104号)的房产解除查封。

四、对登记在张峰名下的共有人为张丽霞的位于县城南环西路临化一区二排4号(房产证号:临房权证2000城字第008**号)的房产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上官国峰

审 判 员 姚 金 狮

人民陪审员 常  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