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898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被告吴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培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