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186号
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696468-0。
法定代表人:涂凤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琪兰,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红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忠元,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忠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叶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