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6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格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杨村镇黎村李村连湖组杨平路左侧连湖(土名)。
法定代表人:肖贤均被执行人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工业区裕民路6号B301。
法定代表人:王春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格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55754.03元及利息、逾期付款滞纳金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志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