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468号
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号阜阳。
法定代表人:汤跃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容汇科贸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盛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柱,该公司总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容汇科贸有限公司、阜阳市盛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鸽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