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5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金,男,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金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金及其辩护人李柏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永金于2016年2月4日4时许,以招嫖为由,将王某骗到安溪县凤城镇金太阳招待所308号房间内,采用持水果刀威胁的手段,抢走王某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菲律宾比索100元,后又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对被害人王某实施奸淫。另查明,被告人黄永金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被扣押菲律宾比索100元。被扣押的菲律宾比索1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韩某、肖某、钟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鉴定文书,监控录像截图,微信截图,照片,住宿登记押金单,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永金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永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永金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永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柏家辩称被告人黄永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又辩称被告人黄永金事先只是要嫖娼,后临时起犯意,不是预谋犯罪。经查,被告人黄永金招嫖时随身藏匿作案工具水果刀,进入房间后随即开大电视机声音欲遮掩罪行,可见其招嫖时即有犯意,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永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永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永金的赃款23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赃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丁仕
人民陪审员 刘清辉
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