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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2367号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367号

原告:林某,女,汉族,1979年5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红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