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367号
原告:林某,女,汉族,1979年5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红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