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刑更288号罪犯赵帅。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景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赵帅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赵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赵帅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起至
二○三七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细泉
代理
审判员 郭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