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民初873号
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州区秀清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877719894。代表人:廖锦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峥,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锦江南苑*幢*单元401,系原告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88********。
被告:嘉兴佛斯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63185698T。
法定代表人:屈以香。
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客公司)与被告嘉兴佛斯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斯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7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德客公司起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2015年8月4日,原、被告进行账务核对,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2762.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276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亚德客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对账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92762.50元,被告加盖公司财务章。2.报价单一份(系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佛斯博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被告履行买卖合同及结算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即是对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2762.50元的确认。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理应支付货款,现久拖不付,显属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276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斯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嘉兴佛斯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货款9276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9元,保全费948元,合计3067元,由被告嘉兴佛斯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嘉兴佛斯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审 判 长 李江平
代理
审判员 朱苏妹
人民陪审员 朱幸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