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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310号

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310号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南区。负责人孙运亮,职务:经理。担保人徐维刚,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银行存款3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徐维刚银行存款3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银行存款3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徐维刚银行存款3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