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310号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南区。负责人孙运亮,职务:经理。担保人徐维刚,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银行存款3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徐维刚银行存款3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银行存款3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徐维刚银行存款3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