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21刑更1号建议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罪犯杨小慧,女,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4月11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皖162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小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于2016年7月6号交付亳州市看守所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罪犯杨小慧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由本院刑庭建议对罪犯杨小慧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12年2月3日涡阳县三星化工医院对罪犯杨小慧透析。入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016年7月5日再次经涡阳县三星化工医院透析治疗记录,该罪犯尿毒症还在治疗期(每周透析3次)。亳州市看守所于2016年7月8日将罪犯杨小慧投送合肥女子监狱拒收。故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建议对罪犯杨小慧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杨小慧2012年2月3日经涡阳县三星化工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且经常透析治疗。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的情形。故罪犯杨小慧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决定对罪犯杨小慧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由涡阳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