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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财保140号

(2016)内0102财保140号孙建新、张建蒙、高晓伟与殷婷婷、田新宇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建新,张建蒙,高晓伟,殷婷婷,田新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140号申请人孙建新,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郊。申请人张建蒙,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申请人高晓伟,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殷婷婷,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田新宇,曾用名田新刚,男,1990年5月5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孙建新、张建蒙、高晓伟诉殷婷婷、田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称,201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80000元,并约定2014年9月14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发生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还款。为了不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殷婷婷、田新宇银行存款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胡小波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蒙*****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玉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