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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保26号之一

吕勋、罗光与赵国章、周金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勋,罗光,赵国章,周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保26号之一申请人吕勋,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申请人罗光,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申请人赵国章,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申请人周金珍,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申请人吕勋、罗光因与被申请人赵国章、周金珍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金珍在华泰证劵公司的账户余额或等值有价证券3.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吕勋以其银行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勋、罗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周金珍在华泰证劵公司的账户余额或等值有价证券3.5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吕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宝塔支行账号为32×××17的银行存款1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丽霞

审判员  胡虹霞

审判员  林更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