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92号之一
原告:钟亚坤,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曾祥彬,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勇慧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29号A266房,组织机构代码:79943353-5。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
原告钟亚坤诉被告广州勇慧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亚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勇慧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亚坤撤回对被告广州勇慧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钟亚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曼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