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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异字第0001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王道锁、连云港市培君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道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市培君商贸有限公司,颜培君,杨冬梅,王连银,赵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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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道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王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慧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颜培君,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培君。被执行人杨冬梅(系颜培君妻子)。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君商贸有限公司、颜培君、杨冬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新建。被执行人王连银(系王道锁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君商贸有限公司、颜培君、杨冬梅、王道锁、王连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1日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评估,王道锁对评估报告不服,提出异议。在本院异议审查期间,王道锁于2016年7月8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王道锁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道锁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进

审判员 ��黄宇

审判员 戴 立 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宗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