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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270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白实忠、浙江卓领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实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卓领实业有限公司,温州维家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张快上,张长缨,施艳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实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号。代表人:杨锡舟,该分行行长。

原审

被告:浙江卓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快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温州维家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号(A幢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长缨,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张快上。

原审

被告:张长缨。

原审

被告:施艳波。上诉人白实忠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浙江卓领实业有限公司、温州维家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张快上、张长缨、施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白实忠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实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