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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007号

孙万龙、赵国辉、朱艳琴、宋时英、周唯、谭艳琴、张国华、张雨与赵仁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万龙,赵国辉,朱艳琴,宋时英,周唯,谭艳琴,张国华,张雨,赵仁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007号原告孙万龙,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赵国辉,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朱艳琴,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宋时英,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周唯,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谭艳琴,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张国华,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张雨,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赵仁智,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址翁牛特旗。

原告孙万龙、赵国辉、朱艳琴、宋时英、周唯、谭艳琴、张国华、张雨诉被告赵仁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号楼房顶做防水款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八名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八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