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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212号

夏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212号

原告:夏某。

被告:候某。

原告夏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丽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以换亲方式结婚,至今已30多年。婚后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我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没有过过安生日子,分居30多年,现对这种生活状况已无法忍受,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候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现在身患××,每月需花费1000元的医疗费,需要有人照顾,如果原告将我的病治好了,我同意离婚。我们有四间北屋,没有债权,借了我姑姑家孩子5万元,看病花了7万元,医院没有返回多少钱。庭审结束后,被告候某提供了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东院区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及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一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候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候某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三个女儿,现被告患病,原告有扶助的义务。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事实依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夏某与被告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