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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419号

浙江昂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昂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419号

原告:浙江昂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东街4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友富,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昂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昂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交纳33.5元,由原告浙江昂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童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