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2执518号

李省伟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徐俊花

被执行人:李省伟徐俊花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6)豫1422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6)豫1422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

审判员  宋忠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