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徐俊花
被执行人:李省伟徐俊花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6)豫1422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6)豫1422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
审判员 宋忠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