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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68号

刘慧华与蓝树根、蓝鑫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慧华,蓝树根,蓝鑫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华。被执行人蓝树根。被执行人蓝鑫玉。本院在执行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执68号申请人刘慧华与被申请人蓝树根、蓝鑫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蓝鑫玉工资已被法院扣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蓝树根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