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63号
申请执行人:陈祥,男,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吴思安、张宏,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连存文,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与被执行人连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9624元,被执行人连存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连存文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