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蒙露,女,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蒙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王蒙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007.8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蒙露负担。因义务人王蒙露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