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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财保112号

张春枝等与穆时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财保112号申请人盛树桐,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张春枝,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被申请人穆时雨,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申请人孙翔羽,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盛树桐、张春枝诉被申请人穆时雨、孙翔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穆时雨驾驶的轿车一辆(封存在交警队),申请人提供担保人王春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房屋一处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穆时雨驾驶的轿车一辆(封存在交警队)。

二、查封担保人王春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房屋一处。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宋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