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2民初176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5号。代表人王立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法定代表人沈厚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厚明,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沈华芳,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担保公司)、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元建设公司)、沈厚明、沈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左树青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之委托代理人温建波,被告九鼎担保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元建设公司、沈厚明、沈华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诉称,2014年12月30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明元建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期限内采取固定利率,约定月利率为7.466667‰。该合同2.6.1约定贷款逾期后。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逾期执行的利率上加收50%,并按此利率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还清的利息计收复利。合同4.3.1约定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一次还本。本合同第8条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当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2014年1月3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九鼎担保公司、沈厚明、沈华芳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九鼎担保公司、沈厚明、沈华芳为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的期间内,在50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余额限度内,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向明元建设公司融资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就担保的范围及期限进行了约定。2015年6月30日,合同约定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明元建设公司未能依约还款,九鼎担保公司、沈厚明、沈华芳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明元建设公司立即清偿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46122.01元,复利513.75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合计5246635.76元;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以年利率13.4400006%为标准继续支付。2、判令九鼎担保公司、沈厚明、沈华芳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明元建设公司立即清偿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借款利息10921.98元、逾期罚息498400.04元、复利1088.68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之后复利以10921.9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4400006%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九鼎担保公司辩称:1、尚欠本金及利息、复利,借款人明元建设公司今天没有到庭,九鼎担保公司要求本案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就还款的情况提供还款账户的银行流水,详细在质证中说明。2、2015年11月4日起计算复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只计算利息。被告明元建设公司、沈厚明、沈华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贷款人)与明元建设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BD00001400NN《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同意向明元建设公司提供贷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0%,即月利率为7.466667‰(年利率8.96%),贷款期限内,基准利率发生调整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本条第2.2项约定的方式相应予以调整,即自贷款发放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后,对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利率为在逾期时执行的利率上加收50%(逾期月利率11.2000005‰,年利率13.4400006%),并按此利率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还清的利息计收复利;因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等而产生的费用(如有),均由借款人据实向相关机构支付;贷款的还款方式为: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月第21日为结息日;双方并就违约事件、违约救济、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明元建设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明元建设公司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出具借款凭证(借据)。明元建设公司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至2015年6月21日,此后,再未偿还任何款项(含借款本金500万元)。2016年3月23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将九鼎担保公司为明元建设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的保证金500万元代偿了明元建设公司的该笔借款本金。截止2016年3月23日,明元建设公司尚欠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借款利息10921.98元、逾期付款罚息498400.04元、复利1088.68元。2014年1月3日,九鼎担保公司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编号为DD00001400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依照其与债务人已经签订的编号为BD0000140003名称为《最高额融资协议》及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债务人已经或将要签订的多个具体融资合同的约定,在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的期间内,在人民币500万元的最高融资余额限度内,连续向债务人融资而形成的债权(1.1);在上述第1.1项所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连续获得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融资而形成的主债务的余额未超过上述最高融资余额限度,九鼎担保公司对债务人的该等主债务及其从债务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九鼎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九鼎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条第1.1项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日,沈厚明、沈华芳作为担保人分别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编号为DD0000140004、DD000014000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与上述九鼎担保公司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内容相同。审理中,经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申请,本院冻结沈厚明、沈华芳在明元建设公司所占的股权以及二人产权证号为××××××号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四份、《借款凭证》(借据)、拖欠明细、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明元建设公司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明元建设公司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借据)为据,依法可以确认。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已依约向明元建设公司提供借款,明元建设公司未依约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2、九鼎担保公司、沈厚明、沈华芳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明确其作为担保人对明元建设公司就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要求九鼎担保公司、沈厚明、沈华芳对明元建设公司的借款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已将九鼎担保公司为明元建设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500万元作为明元建设公司的借款本金抵扣,明元建设公司应依合同偿还因该借款发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鼎担保公司、沈厚明、沈华芳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明元建设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利息10921.98元、逾期罚息498400.04元、复利1088.68元,并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921.9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4400006%为标准计算复利。
二、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厚明、沈华芳对被告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2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39622元,剩余8904元,减半收取445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厚明、沈华芳对被告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树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楠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