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202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