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856号原告冯五妹,女。委托代理人胡伟宁、李淑芬,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吴涛。被告邱育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五妹诉被告邱育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五妹撤回对被告邱育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4元,由原告冯五妹负担。
审判员 梁炎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冬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