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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刑初86号

赵香瑞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赵香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8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香瑞,原系沈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军区政治部看守所。辩护人杨波,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香瑞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香瑞及其辩护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香瑞于2007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沈阳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处长,其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付的钱款。1、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电脑招标采购过程中,采用联想(北京)公司沈阳分公司客户经理秦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技术参数,帮助联想品牌电脑取得竞争优势得以中标,于2008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先后五次收受秦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2,500,000元。2、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电脑招标采购过程中,采用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人司经理刘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技术参数,帮助方正品牌电脑取得竞争优势得以中标,并以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方正电脑,于2009年2、3月份和2010年12月份分二次收受刘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00元。3、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电脑等教学设备招标采购和支付设备、工程款过程中,多次向沈阳瑞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3年5、6月份收受该公司经理魏某所送钱款人民币500,000元。2014年10月,被告人赵香瑞因害怕受贿事实受到调查,为掩盖受贿行为,将此笔款项退还魏某。现此款由魏某交给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被依法扣押。4、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职教园教学设备招标采购过程中,采用方正蓝康信息技术公司销售经理蔡某提供的技术参数,帮助方正品牌产品取得竞争优势得以中标,于2010年3、4月份收受蔡某所送钱款人民币350,000元。2015年5月,赵香瑞因害怕受贿事实受到调查,为掩盖受贿行为,将此笔款项退还蔡某。现此款由蔡某交给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被依法扣押。5、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投影仪设备招标采购过程中,采用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提供的技术参数,帮助该公司取得竞争优势得以中标,于2010年1、2月份收受邵某所送钱款人民币100,000元。综上,被告人赵香瑞受贿共计人民币3,800,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秦某、杨某、刘某、陶某、魏某、贾某、蔡某、李某、邵某的证言,主体身份证明、干部履历表、任免通知、沈阳市教育局、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秦某名下招商银行卡流水、赵香瑞母亲张玉兰名下建设银行卡流水、赵香瑞购买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沈阳合力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2009-2012年期间交易明细、沈阳合力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联想沈阳分公司2009-2012年期间交易明细、沈阳天拓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计算机采购项目合同、支付凭证、中标通知书及其他书证、沈阳天拓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收条、沈阳瑞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之间相关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银行通知、公司银行账、北京方正蓝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采购合同、支付凭证、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之间的采购合同、相关凭证及被告人赵香瑞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香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香瑞应以受贿罪处罚。

被告人赵香瑞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香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香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将部分赃款退还,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香瑞于2007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沈阳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处长,其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付的钱款。1、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电脑招标采购过程中,采用联想(北京)公司沈阳分公司客户经理秦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技术参数,帮助联想品牌电脑取得竞争优势得以中标,于2008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先后五次收受秦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2,500,000元。2、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电脑招标采购过程中,采用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人司经理刘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技术参数,帮助方正品牌电脑取得竞争优势得以中标,并以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方正电脑,于2009年2、3月份和2010年12月份分二次收受刘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00元。3、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电脑等教学设备招标采购和支付设备、工程款过程中,多次向沈阳瑞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3年5、6月份收受该公司经理魏某所送钱款人民币500,000元。2014年10月,被告人赵香瑞因害怕受贿事实受到调查,为掩盖受贿行为,将此笔款项退还魏某。现此款由魏某交给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被依法扣押。4、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职教园教学设备招标采购过程中,采用方正蓝康信息技术公司销售经理蔡某提供的技术参数,帮助方正品牌产品取得竞争优势得以中标,于2010年3、4月份收受蔡某所送钱款人民币350,000元。2015年5月,赵香瑞因害怕受贿事实受到调查,为掩盖受贿行为,将此笔款项退还蔡某。现此款由蔡某交给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被依法扣押。5、被告人赵香瑞在沈阳市教育局投影仪设备招标采购过程中,采用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提供的技术参数,帮助该公司取得竞争优势得以中标,于2010年1、2月份收受邵某所送钱款人民币100,000元。综上,被告人赵香瑞受贿共计人民币3,8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香瑞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主体身份证明、干部履历表、任免通知、沈阳市教育局、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明被告人赵香瑞的主体身份、工作职责以及沈阳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的工作职责。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其任联想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客户部大客户经理期间,向被告人赵香瑞行贿的事实经过。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沈阳合力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帮助秦某在其公司做过几个项目,期间帮助秦某提现金大约有350万元左右。4、书证秦某名下招商银行卡流水、赵香瑞母亲张玉兰名下建设银行卡流水、赵香瑞购买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沈阳合力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2009-2012年期间交易明细、沈阳合力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联想沈阳分公司2009-2012年期间交易明细,证明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签订的计算机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中标通知书及其他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赵香瑞收受秦某钱款的事实。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赵香瑞行贿的事实经过。6、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曾让其准备30万元的事实。7、书证沈阳天拓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计算机采购项目合同、支付凭证、中标通知书及其他书证、沈阳天拓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赵香瑞收受刘某钱款的情况。8、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赵香瑞行贿的事实经过。9、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赵香瑞向其借款50万元还给魏某的情况。10、书证书条、沈阳瑞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之间相关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银行通知、公司银行账,证明被告人赵香瑞收受魏某钱款的情况。1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赵香瑞行贿的事实经过。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赵香瑞从其处借走35万元的情况。13、书证北京方正蓝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采购合同、支付凭证,证明被告人赵香瑞收受蔡某钱款的情况。14、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其送给赵香瑞10万元的情况。15、书证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教育局之间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凭证,证明被告人赵香瑞收受邵某钱款的情况。16、被告人赵香瑞的供述,证明其受贿3,800,000元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赵香瑞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香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香瑞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香瑞多次收取他人钱款,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香瑞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赃款部分已退还,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香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8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追缴被告人赵香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赵香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9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焦玉玲

人民陪审员  陈晓奇

人民陪审员  周 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雪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对于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