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027号之一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坤,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新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石燕,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科麦斯经贸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鸿都苑小区9栋1113房。法定代表人罗新俊。被告湖南鼎玉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601室)。法定代表人吴熙灿。被告湖南青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鸿都苑小区10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罗新俊。被告罗新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利君,女,198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被告罗贞顺,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新俊、石燕、湖南科麦斯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鼎玉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青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新义、陈利君、罗贞顺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众被告价值人民币12257420元以内的银行存款、股金及房地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及被告湖南科麦斯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鼎玉贸易有限公司的股金线索。经查,被告湖南科麦斯经贸有限公司是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1200万股,占4%,取得价格2160万元;被告湖南鼎玉贸易有限公司是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300万股,占1%,取得价格540万元。��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科麦斯经贸有限公司在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160万元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告湖南鼎玉贸易有限公司在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540万元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红光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彬
人民陪审员 贺平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展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