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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161号

王雪峰与梁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雪峰,梁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161号原告王雪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梁丽平,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峰与被告梁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5元,退回原告525元。

代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