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161号原告王雪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梁丽平,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峰与被告梁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5元,退回原告525元。
代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