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708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远铁,男。被告黄元妹,女。被告黄元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远铁、黄元妹、黄元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远铁、黄元妹、黄元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郭经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