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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96号

赵松岩诉周景峰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松岩,周景峰,李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96号申请人赵松岩,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周景峰,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李艳芳,女,1966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岩诉被告周景峰、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岩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丘地号22070201010110号,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1154**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1154**号,建筑面积88平方米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松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周景峰、李艳芳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丘地号22070201010110号,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1154**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1154**号,建筑面积88平方米的房屋。

二、查封原告赵松岩提供担保的朱侠所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220005845011的宝马牌轿车一辆。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